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复试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向各学院部署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分配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三)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等材料。
(四)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复试期间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院监督小组工作,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特点的复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
(二)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三)成立各单位对应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
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学院院长担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具体组织实施,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招生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各专业(领域)硕士生招生计划规模,根据各专业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及符合要求的生源情况,提出复试考生名单。
(2)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3)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依照《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附件1)开展工作。
三、复试
第六条 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以及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定。各学院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及复试安排需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应包含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复试标准、复试安排等。
第七条 各学院在复试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确保通知到位,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留存学生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入学时补验)及复印件;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考生须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二)大学阶段成绩单(加盖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原件,或将人事档案中的加盖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符合招生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写实材料须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供,并加盖政工部门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考生,写实材料须由人事档案托管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社区政工部门提供,并加盖政工部门公章;应届毕业的考生,写实材料须由所在学校政工部门(学校学生工作部或院系党委)提供,并加盖政工部门公章;
(四)可提交科研成果及证明、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能证明自己能力水平的材料,供主考教师评定面试成绩时参考。
(五)考生三个月内三级甲等医院体检报告。因各医院体检项目不完全一致,进行升学体检常规项目检查即可。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由校医院组织。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体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九条 复试具体要求
(一)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二)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要求全画面录像(画面应包含考生与复试小组成员),录音须与录像同步。
(三)特殊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四)复试内容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心理测试。
(2)同等学力考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工程管理硕士(125600)考生]另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学院复试前,任一门课不及格(低于60分)不再进入学院复试程序。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会计硕士(125300)、工程管理硕士(125600)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成绩(满分60分)计入复试笔试成绩。
(3)专业课笔试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专业可单独组织实验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院自定。各专业课笔试科目和复习参考书以官网公布为准。
(3)外语测试
外语测试总分50分,其中听力测试30分,口语测试2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由各招生院自行组织,综合面试满分200分,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计入复试总成绩。复试小组须将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和成绩详细记录在《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综合面试记录》。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面试成绩是小组每位主考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综合面试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①专业素质和能力
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B.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C.外语听说能力;
D.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②综合素质和能力
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B.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D.人文素养;
E.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5)面试过程中,测试考场与待考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妥存备查。
(6)各学院可在上述复试内容基础上,依据学科特点增加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形式。
(7)心理测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调剂
第十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四)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及调剂专业相应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调剂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应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和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
(二)对调剂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内容与一志愿考生复试资格审核一致。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调剂。
(三)及时向所有参加调剂复试考生公布总成绩。
(四)学院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审核无误报研究生院。
五、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具体要求
(一)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注:依据考生报考志愿(报考学院、专业、学习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二)继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调剂考生的录取办法由学院在调剂方案中确定。
(三)破格考生
(1)破格条件:
自命题科目成绩或初试总分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要求的考生,原则上不再破格复试。如有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
(2)破格流程:
由考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后上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校发文形式上报破格复试申请,报省研招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破格复试工作。
(四)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成绩低于复试专业所在学院确定的最低分数要求。
(2)在所在复试小组取得的面试成绩低于120分。
(3)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
(4)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诚实守信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
(5)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
(五)各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待学校和上级招生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提前在网站公布复试方案、复试名单、调剂方案及数量。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和复议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七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等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八条 公布招生工作监督组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及时调查处理考生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八、其他
第二十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本办法如有同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工作规范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等)。
(2)负责本学科考生的外语听说水平测试工作。
(3)负责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4)对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5)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6)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7)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学院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负责组织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8)深入落实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9)负责复试过程中所有复试材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保管。